(2016)黑11刑更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都书大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都书大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814号罪犯都书大,男,196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铁力市,大专文化,现在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0日作出了(2002)伊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都书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都书大不服,提出上诉。2002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2)黑高刑一终字第50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都书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3月18日入监服刑。2005年1月2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07年4月9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9年10月29日经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4月26日经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6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都书大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都书大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4月9日至2020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辛连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