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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许县尚民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嘉通撤诉王某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嘉通运输有限公司,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许县尚民初字第699号原告许昌嘉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尚集镇昌盛路。法定代表人武晓军,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宏伟,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男,汉族,1968年生,住许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嘉通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昌嘉通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以要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昌嘉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会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