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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太民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姚本度、袁桂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姚本度,袁桂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太民初字第00020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西路85号丹桂公寓物业楼。法定代表人李海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勇,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国锋,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本度。委托代理人朱威,江苏宁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桂娟。委托代理人朱威,江苏宁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姚本度、袁桂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剑峰人民陪审员  苏卓华人民陪审员  肖锦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夏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