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苍商初字第3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林芝与黄大柱、朱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芝,黄大柱,朱细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3137号原告:林芝。被告:黄大柱。被告:朱细华。原告林芝与被告黄大柱、朱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黄大柱、朱细华共同偿还原告林芝借款5万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中,原告放弃了对朱细华的诉讼请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12月7日,被告黄大柱向原告林芝借款5万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黄大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林芝借款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黄大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崇岭人民陪审员  余缪仙人民陪审员  廖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叶珊珊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