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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甘肃永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林贤通、赵祖友、毕重翔、牟强、甘肃瑞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永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贤通,赵祖友,毕重翔,牟强,甘肃瑞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初33号原告甘肃永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国尧,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谢壮,甘肃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晓宇,甘肃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贤通。被告赵祖友。被告毕重翔。被告牟强。被告甘肃瑞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贤通,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甘肃永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林贤通、赵祖友、毕重翔、牟强、甘肃瑞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但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何 银审 判 员  季学勇代理审判员  高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