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11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杨劲超、严伟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劲超,严伟军,杨劲超,严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1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劲超。被执行人:严伟军。本院在执行杨劲超与严伟军(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96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劲超尚有78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严伟军尚应交纳本案诉讼费5830元、执行费1026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11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徐 人 卫助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