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城民初字第3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苏志雯与山东良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志雯,山东良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良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城民初字第3980号原告苏志雯,女,生于1970年6月4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牛红彦,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良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宝元。被告山东良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志雯与被告山东良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山东良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志雯于2016年4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志雯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得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志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9元减半收取183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修义人民陪审员 张茂芳人民陪审员 张英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