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执保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王强与胡伟东、杨晓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胡伟东,杨晓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保258号原告王强,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胡伟东,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晓菲,女,198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王强因与被告胡伟东、杨晓菲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二被告名下坐落于本市某房屋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10万元。担保人胡艳丽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本市某小区为原告王强提供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二被告名下坐落于本市某小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设定他项权利。二、对担保人胡艳丽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本市某小区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晓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