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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民终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燕因与被上诉人王娜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燕,王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民终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燕,女,生于1985年6月1日,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平凉市东方之子幼儿园园长,住平凉市民馨家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娜,女,生于1982年4月26日,汉族,内蒙古赤峰市人,平凉市崆峒区蓝天幼儿园园长,住平凉市广成花园。上诉人陈燕因与被上诉人王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15)崆民初字第2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燕于2016年4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燕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90元,减半收取1245元,由上诉人陈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祎晖审判员  张兴平审判员  宫在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童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