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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民一初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张桂英与谷城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英,谷城县中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民一初字第00186号原告张桂英,女,193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谷城县,委托代理人吴慧琼,谷城县薤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谷城县中医院。法定代表人杨泽安,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英诉被告谷城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1元,由原告张桂英负担。审 判 长  邱 林审 判 员  袁大平人民陪审员  陈建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詹忠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