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4财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晶与赵艳萍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晶,赵艳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财保107号申请人张晶,女,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担保人孙兆权,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申请人赵艳萍,女,196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申请人张晶以被申请人赵艳萍欠其借款50000元逾期未还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赵艳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行账户存款。担保人孙兆权已为本案保全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赵艳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行账户存款;二、查封担保人孙兆权所有的用于本案保全担保的桑塔纳牌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解本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嘉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