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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2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郭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1民初2305号原告郭某,女,1985年10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41985********,汉族,住启东市南阳镇英雄村*组**号。委托代理人袁石斌,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男,1981年1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2068119810122601X,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郭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诉称,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姻关系名存实亡,要求离婚。被告沈某辩称,夫妻间无原则矛盾,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春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08年领养(未办理登记手续)一子,取名沈亭宏,现8岁。婚后夫妻关系一度尚可。2016年初,原、被告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双方不再共同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均应珍惜。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虽不愿和好,但未能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原告���请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精神,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郭某与被告沈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40元,依照法律规定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82)。审判员 袁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嘉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