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执恢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于某甲与于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甲,史某,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5执恢185号申请执行人于某甲,男,194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史某,女,195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于某乙,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某甲与被执行人于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作出(2015)西执字第1597号执行裁定书。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2015年3至9月份的赡养费240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6年4月26日被执行人向本院交付执行案款2400元,本院遂将该笔案款向申请执行人予以发还。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第13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姚增军审判员 宫良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小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