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91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欧恩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欧恩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91民初758号原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束龙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红兵,安徽卓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欧恩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王幼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欧恩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为54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安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