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106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6刑初250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无业。2004年7月7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2005年8月11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06年4月因盗窃被太原市公安局国保支队行政拘留十五日;2007年4月因盗窃被太原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8月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1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3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6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直属第二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5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1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2016)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欣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太原市迎泽区长风街东口美特好超市门口,趁被害人崔某不备,窃取其白色苹果5S手机一部(报案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崔某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现场监控录像光盘,到案经过,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基本情况调查表,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表,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告人李某的供述材料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有前科,为吸毒而盗窃,酌情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6日起至2017年4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由原侦查机关继续追缴赃物苹果5S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郭晓琴人民陪审员  刘建珍人民陪审员  赵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建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