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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2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大兴分理处与王永强、杨永芳、李元平、杨中伦、刘明富、马万平、姚琳、李丛芳、王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大兴分理处,马万平,杨永芳,杨中伦,李元平,王永强,刘明富,姚琳,李从芳,王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2民初429号原告: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大兴分理处。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负责人:裴学苹,系该分理处主任。被告:马万平,男,生于1972年4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永芳,女,生于1978年1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系被告马万平之妻。被告:杨永芳,女,生于1978年1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杨中伦,男,生于1965年4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李元平,男,生于1966年9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中伦,男,生于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王永强,男,生于1967年10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中伦,男,生于1965年4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刘明富,男,生于1968年1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中伦,男,生于1965年4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姚琳,男,生于1988年2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中伦,男,生于1965年4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李从芳,女,生于1970年10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中伦,男,生于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王健,男,生于1988年2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中伦,男,生于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大兴分理处与被告王永强、杨永芳、李元平、杨中伦、刘明富、马万平、姚琳、李丛芳、王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大兴分理处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永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大兴分理处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大兴分理处撤回对被告杨永芳的起诉。审判长 郑 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