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02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陈某甲、陈某乙等与陈某丁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邓某,陈某丁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02民初78号原告陈某甲,干部。原告陈某乙,百色市右江区机关事务局退休干部。原告陈某丙,佳亿纸业有限公司退休职工。原告邓某,百林林场退休职工。被告陈某丁,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吴桂兰,退休工人。原告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邓某诉被告陈某丁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立案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瑞兴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庆、人民陪审员农文峰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荟中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原告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及其陈某丙、邓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某甲和被告陈某丁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桂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邓某诉称,依据(2012)右民一初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原告享有百色市文明街161号房产七分之四的份额,被告享有七分之三的份额,该房产土地使用面积165.14平方米,建筑面积260.17平方米。依据物权法第100条及民法通则78条的规定,在方便生活、居住习惯和民俗习惯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前后分割,原告起诉要求分割涉案房屋的前进部分94.37平方米产权归其所有。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判决书,证明原告享有七分之四的份额,3、房产证,证明房产的情况,4、土地证,证明土地总面积。被告陈某丁辩称,同意对百色市文明街161号房产进行前后分割,但自己一家生活困难,从照顾被告一家的角度考虑,房产的前进部分应该给被告使用为宜,依据(2012)右民一初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被告有权取得房屋前进部分70.77平方米面积的使用权。被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陈某丁、××证明书,证明陈某丁、陈大宇身体不好,2、文明社区证明,证明陈大宇在家待业,3、陈明通个人意见,证明陈明通要求分割七分之三前进给陈某丁,4、陈某丁建设银行养老金流水帐,证明陈某丁收入微薄,5、陈某丁妻子吴桂兰中国银行养老金流水帐,证明吴桂兰收入微薄,6、公安110出警现场回执单,证明原告陈某丙是近几年才患痛风。经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定。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有异议,认为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邓某享有位于百色市右江区文明街161号房屋产权七份之四的份额,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房屋的前进部分94.37平方米产权归其所有。另查明,本案在审理期间,组织双方当事人以竞价方式决定讼争房屋的前进部分的产权归属问题。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竞价,最终原告以向被告补偿130000元竞价成功,取得房屋前进部分94.37平方米产权的所有权。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讼争房屋的前进部分应归谁所有。双方主张房屋的前进部分是因为前进部分可作铺面使用,具有比后进部分更高的使用价值。本院根据公平原则,组织双方对讼争房屋的前进部分进行竞价,价高者得之,对双方都是比较公平合理的。原告通过竞价,以补偿被告130000元的价格取得房屋前进部分产权的所有权,本院对该竞价结果给予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百色市右江区文明街161号房屋的前进部分使用面积为94.37平方米的房屋产权归原告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邓某所有,后进剩余部分使用面积为70.77平方米的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二、原告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邓某补偿被告陈某丁房屋价款13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陈某丁负担。上述应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权利。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待结算财政款项-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银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瑞兴审 判 员 黄 庆人民陪审员 农文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荟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