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3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孙某某申请执行任某某婚姻家庭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3执106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被执行人任某某,女。孙某某申请执行任某某婚姻家庭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2014)铜印民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256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22日依法立案,同日向任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孙某某支付案件款2256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40元,本案生效判决中申请执行人应支付被执行人8000元,现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4562元,现双方已达成被执行人任某某现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孙某某案件款6000元,下余案件款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任某某每月支付400元,直至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16)陕0203执1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艳丽审判员 樊长远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鲍 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