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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11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薛善军与青岛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青岛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赵玉春、青岛仁海水产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善军,青岛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青岛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赵玉春,青岛仁海水产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194-1号申请执行人薛善军,男,汉族,1964年9月16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负责人赵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青岛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赵玉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玉春,男,汉族,1957年5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青岛仁海水产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瑞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薛善军与被执行人青岛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青岛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赵玉春、青岛仁��水产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5)黄民初字第92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房产、金融、车管、工商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居住地未发现其去向。申请执行人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11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庆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