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波与郝瑞东、赵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郝某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2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府谷镇。被执行人郝某某,男,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赵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系郝某某之妻。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郝某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0932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6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王某给付借款本金24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74元,执行费260元。2016年4月25日,申请人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本案现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执2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