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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7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徐克军与赵斌马春耕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克军,赵斌马春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7执313号申请人:徐克军;被执行人:赵斌马春耕;本院在执行徐克军诉赵斌等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定民初字第19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秀凤审判员  孙益民审判员  卜祥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永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