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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杨军健与庞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健,庞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1151号原告杨军健,男,汉族,1988年3月11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涿州市。现住涿州市涿郡东区。被告庞亮,男,汉族,1984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军健诉被告庞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明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