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杨军健与庞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健,庞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1151号原告杨军健,男,汉族,1988年3月11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涿州市。现住涿州市涿郡东区。被告庞亮,男,汉族,1984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军健诉被告庞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明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