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1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威海敬恒贸易有限公司与烟台市正大玻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敬恒贸易有限公司,烟台市正大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412号原告:威海敬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区初张路西22号路南。法定代表人:牟海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清华,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市正大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松霞路881号。法定代表人:宫秀君,经理。委托代理人:柳向东,山东永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敬恒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正大玻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敬恒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玉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