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民初1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金苏巧与陈小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苏巧,陈小荣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1502号原告:金苏巧,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陈小荣,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苏巧与被告陈小荣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苏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金苏巧负担。审 判 员 叶灵群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无代书记员 陈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