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西昌长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唐翠荣欠款担保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昌长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唐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执20号申请人西昌长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袁马路宏阳钢材市场。法定代表人李万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殊,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执行人唐翠荣,女,汉族,1967年5月17日出生,四川乐山市人。申请人西昌长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翠荣买卖合同欠款担保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西昌长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经审查,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西昌长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一款“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2011)川凉中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峰审判员 罗春蓉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