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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行终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秦坤与北京理工大学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坤,北京理工大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行终2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坤,男,1989年9月14日出生。法定代理人何龙奎(秦坤之父),1957年6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理工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胡海岩,校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国,男。上诉人秦坤因认为北京理工大学非法停止其大病医疗保险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95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秦坤向原审法院诉称,其系北京理工大学2006级本科生。2010年5月15日,北京理工大学向秦坤父亲送达退学决定书,告知其秦坤患精神病残疾,学分达到退学要求,应当退学。后北京理工大学非法停止了秦坤的大病医疗保险,侵犯了秦坤的合法权益。秦坤遂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起诉,要求原审法院确认北京理工大学非法停止秦坤大病医疗保险的行为违法。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秦坤在北京理工大学享受的相关医疗待遇系基于其北京理工大学在校生的身份。秦坤在北京理工大学的学籍丧失后,其基于在校生身份享受的相关医疗待遇亦自动丧失。秦坤所诉的北京理工大学非法停止其大病医疗保险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的行政行为,因此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秦坤的起诉正确,本院依法应予维持。秦坤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关于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锋代理审判员 黄 薇代理审判员 范术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郎莉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