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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何守忠与李静、李涛、毕经祥、邢友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守忠,李静、李涛、毕经祥、邢友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2执575号申请执行人何守忠被执行人李静、李涛、毕经祥、邢友刚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依据(2015)莱城民初字第1204-1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预查封了被执行人毕经祥已经购买的已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但未进行物权登记的坐落在莱城区鲁中东大街60号1幢-C2014,东一单元202房产一套。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该房产的预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毕经祥已经购买的已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但未进行物权登记的坐落在莱城区鲁中东大街60号1幢-C2014,东一单元202室房产一套的预查封。审判长 刘 魁审判员 陈文堂审判员 王彦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文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