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82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务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8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益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3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无牌两轮燃油车载肖某甲等二人途经瑞安市上望街道望东西路电信大楼前地段时,被薛某驾驶的浙C×××××号轿车追尾,致被告人陈某及肖某甲受伤。后被告人陈某在现场被交警查获,并于当日20时53分许被提取血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陈某驾驶的车辆属两轮轻便摩托车类型,在机动车范畴。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肖某甲、肖某乙、薛某的证言,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呼气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医疗诊断证明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3日起至2016年5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林海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董一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