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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执字第100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金建忠与王莉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建忠,王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100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建忠,男,195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王莉莉,女,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金建忠与被告王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87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人王莉莉对(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王东之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即支付权利人金建忠人民币200万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计11,422.8元。因义务人王莉莉未履行付款义务,故权利人金建忠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同年11月3日之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执行费人民币22,514.23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除查得被执行人王莉莉在上海农商银行虹桥支行银行帐户内尚有存款50,116.67元(本院已扣划)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除已执行到位人民币50,116.67元外,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8762号民事判决除已执行到位人民币50,116.67元外,余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奚国华审判员  俞海斌审判员  何焕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汤 岚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