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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4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4-15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丰瑞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与大连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长春中远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丰瑞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大连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长春中远分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4306号原告:吉林省丰瑞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惠公路**号。法定代表人:翟井瑞,总经理。被告:大连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长春中远分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号。负责人:梁振国,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吉林省丰瑞集装箱运���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长春中远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大连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长春中远分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涉诉纠纷属于与海运有关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依法属于海事法院管辖范围,应当移送大连海事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涉诉纠纷属于与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船舶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按照法律规定,此类海事、海商案件应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法应当移送大连海事法院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大连海事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林审 判 员  张尽美人民陪审员  魏 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