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鹿执字第5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满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鹿寨县汽车大修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南宁满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鹿寨县汽车大修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528-2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满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凤翔路2号香榭里花园二期3号1层03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07198584-7。法定代表人陶文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鹿寨县汽车大修厂,地址鹿寨县鹿寨镇建中西路32号,组织机构代码19982080-6。法定代表人伍时庆,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鹿民二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鹿寨县汽车大修厂在工行广西鹿寨县支行账户21×××10的存款元至鹿寨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有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江荣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