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执恢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于吉亮与宁显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吉亮,宁显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226号申请执行人于吉亮,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宁显德,男,汉族,住胶州市。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胶民初字第4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4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于2004年12月1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号为(2004)胶执字第2391号。2016年4月26日,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2003)胶民初字第40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丽萍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风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