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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恢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于吉亮与宁显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吉亮,宁显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226号申请执行人于吉亮,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宁显德,男,汉族,住胶州市。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胶民初字第4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4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于2004年12月1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号为(2004)胶执字第2391号。2016年4月26日,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2003)胶民初字第40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丽萍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风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