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法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方厚操、孟庆美、方道明与漆永胜、冯线生、张志平刑事附带民事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厚操,孟庆美,方道明,漆永胜,冯线生,张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法执字第81号申请人方厚操。申请人孟庆美。申请人方道明。被执行人漆永胜。(服刑)被执行人冯线生,曾用名冯五娃。被执行人张志平。本院依据申请人方道明等人在2015年10月22日申请立案执行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2015)漳刑初字第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在2015年10月27日给被执行人张志平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漆永胜、冯线生、张志平赔偿申请执行人方厚操、孟庆美、方道明各项经济损失18699元,执行费180元。期间根据法律程序,冻结、扣划执行被执行人冯线生部分银行存款及被执行人张志平所应执行的案款合计12500元,已由申请人方道明领取。对于未执行到位的被执行人漆永胜应执行的款项,因其正在监狱服刑改造,实无履行实际能力,只有待其刑满释放后予以恢复追偿执行。经征询申请人方道明等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漳县人民法院(2015)漳刑初字第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九项内容中剩余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军审判员 贾正海审判员 温云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小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