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与钟少华、徐宗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钟少华,徐宗江,徐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执5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被执行人钟少华。被执行人徐宗江。被执行人徐宗华。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与钟少华、徐宗江、徐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法商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洪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