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1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建金与林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金,林国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初字第1528号原告陈建金,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漳浦县,现住漳浦县。被告林国民,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漳浦县,现住漳浦县。原告陈建金与被告林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耀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建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国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建金诉称,被告林国民向原告陈建金购买水暖材料,并于2013年4月27日结欠材料款人民币15000元(以下未特别注明的均为人民币),并出具欠条一张给原告陈建金收执;之后,经原告陈建金催讨,被告林国民拒不偿还。请求判令被告林国民偿还材料款15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被告林国民没有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林国民向原告陈建金购买水暖材料,经双方于2013年4月17日结算,被告林国民结欠原告陈建金材料款15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给原告陈建金收执;事后,经原告陈建金催讨,被告林国民未能偿还欠款。上述事实,有原告陈建金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被告林国民出具的欠条一张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林国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其放弃对上述事实及证据异议的权利。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林国民向原告陈建金购买水暖材料,双方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陈建金可催告被告林国民在合理期限内偿还。经催告,被告林国民仍未能偿还,已构成违约的事实。现原告陈建金请求判令被告林国民支付尚欠材料款,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支持。至于利息方面的诉讼请求,因被告林国民未能及时偿还欠款,给原告陈建金造成了因资金占用而产生的利息损失,该利息损失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因此,原告陈建金的该请求可依法调整为判令被告林国民自起诉之日(2015年3月3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的利息,超过部分予以驳回。被告林国民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国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建金材料款15000元,并从2015年3月3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二、驳回原告陈建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87.50元,由被告林国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时,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的同等金额(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的金额),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受理费。审判员 杨耀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 彦附相关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延迟履行金。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