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25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雪峰与被告王兴恒、赵旺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雪峰,王兴恒,赵旺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25民初130号原告刘雪峰,男,汉族,1971年11月18日生,宁武县人,现住宁武县凤凰大街农行宿舍。被告王兴恒,男,汉族,1967年2月10日生,宁武县人。被告赵旺全,男,汉族,1972年7月15日生,宁武县人,宁武县中医院职工,住宁武县城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雪峰与被告王兴恒、赵旺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兴恒、赵旺全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王兴恒、赵旺全的银行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贾进才审判员 侯增寿审判员 段志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王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