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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张文杰与阜阳市久宝建材有限公司、屈可颖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杰,阜阳市久宝建材有限公司,屈可颖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293号原告:张文杰,男,1969年10月15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张强,太和县倪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阜阳市久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负责人:屈林伟,该公司经理。被告:屈可颖,男,汉族,1970年11月25日生,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刘修德,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峨眉,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杰诉被告阜阳市久宝建材有限公司、屈可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杰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杰撤回对被告阜阳市久宝建材有限公司、屈可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文杰负担。审 判 长  栾夫兴审 判 员  高 峻人民陪审员  姚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梦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