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4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滕兆楼与丁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兆楼,丁志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4889号原告滕兆楼,居民。被告丁志红,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兆楼诉被告丁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原告滕兆楼确认的送达地址向其邮寄送达传票等诉讼文书,该诉讼文书未能被原告滕兆楼实际接收,并于2016年4月12日退回本院。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本案中,传票等诉讼文书的退回之日即2016年4月12日视为送达之日,原告滕兆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原告滕兆楼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滕兆楼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宋军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 航书 记 员 顾方云书 记 员 张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