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22执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陆火来、陶贝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火来,陶贝贝,六安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22执保54号申请人陆火来,男,汉族,1973年11月09日出生,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余江县。被申请人陶贝贝,男,汉族,1954年09月10日出生,浙江省嘉兴市人,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被申请人六安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城北乡。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陆火来与被申请人陶贝贝、六安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陆火来于2016年0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陶贝贝、六安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陆火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陶贝贝、六安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俊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 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