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1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裕月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先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1518号原告:合肥裕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陈余忠,执行董事。被告: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张树,执行董事。被告:孙先传,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裕月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先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合肥裕月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保全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先传名下银行存款合计7601568.8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合肥潜水金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高新区潜水东路23号生产厂房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合肥裕月商贸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先传名下银行存款合计7601568.86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合肥潜水金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高新区潜水生产厂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一军人民陪审员 贾 荣人民陪审员 张际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晨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