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刑终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军,李某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刑终26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农民。2015年1月13日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甘肃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5年6月7日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太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谷县看守所。辩护人白燕茹,山西泰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军,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农民。该因涉嫌诈骗罪经网上追逃于2015年6月12日被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抓获归案,后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太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太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谷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伟,又名李某红,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09年9月8日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5年6月13日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太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谷县看守所。辩护人杨军,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太谷县人民法院审理太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李某军、李某伟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太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某某、李某军、李某伟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各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2015)太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光审 判 员 郑晓勇代理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瑜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