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民初2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新疆欣嘉济市药业有限公司诉伊犁玲婷纺织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欣嘉济市药业有限公司,伊犁玲婷纺织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2015号原告:新疆欣嘉济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李爱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冬梅,新疆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犁玲婷纺织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朱玉玲,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欣嘉济市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伊犁玲婷纺织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疆欣嘉济市药业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任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