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2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郗某某与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郗某某,李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2民初507号原告郗某某,女,201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郗某,男,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女,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郗某某与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郗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郗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郗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郗某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郗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由郗某某负担100元。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双 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