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02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涂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02民初946号原告涂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涂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涂某负担。审 判 长 邓亚军人民陪审员 蔡 伟人民陪审员 肖应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建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