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北执字第13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恺与被执行人王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恺,王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北执字第1374-1号申请执行人白恺,男,1988年7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宜章县。被执行人王海波,男,1985年9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恺与被执行人王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查控,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5)郴北执字第13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勇林审判员 李文翰审判员 王常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