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2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高月英与张宗标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月英,张宗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2执14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高月英,女,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张宗标,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北民初字第2015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宗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经查明被执行人张宗标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宗标在中国建设银行52×××02账户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张宗标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52×××02内的存款人民币元至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汉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航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