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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2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高月英与张宗标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月英,张宗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2执14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高月英,女,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张宗标,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北民初字第2015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宗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经查明被执行人张宗标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宗标在中国建设银行52×××02账户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张宗标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52×××02内的存款人民币元至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汉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航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