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1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伟与侯雁、王新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侯雁,王新刚,孙美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686号原告张伟,女,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黄姣,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雁,女,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开发区。被告王新刚,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开发区。被告孙美岩,女,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原告张伟与被告侯雁、王新刚、孙美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侯雁、王新刚、孙美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对被告侯雁、王新刚、孙美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42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国先人民陪审员 刘同永人民陪审员 刘雪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妙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