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11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福州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洁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11财保2号申请保全人福州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石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飞,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瑜,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保全人陈洁,女,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霞浦县,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申请保全人福州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陈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厦门仲裁委员会已受理。仲裁期间申请保全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预告登记在被保全人名下坐落福州市晋安区房屋。厦门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申请保全人的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保全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保全人陈洁坐落福州市晋安区房产。二、冻结申请保全人福州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坐落福州市晋安区车位。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宋锦秀审判员 郑玉玲审判员 薛文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