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5执6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谢宗甫、王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宗甫,王远,彭建华,王俊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621-1号申请执行人谢宗甫,男,1978年12月10日生,壮族,住广西柳城县。被执行人王远,女,196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彭建华,男,1969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王俊辉,男,1983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申请执行人谢宗甫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远、彭建华、王俊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的(2015)北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王远、彭建华、王俊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远、彭建华、王俊辉履行给付买卖合同纠纷款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王远、彭建华、王俊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彭建华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建华在银行的存款6149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梁加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青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