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22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小龙与被告朱爱星、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龙,朱爱星,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22民初150号原告:刘小龙,男,汉族,1966年2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苏廷翠,宜君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朱爱星,男,汉族,现下落不明。被告: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龙与被告朱爱星、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龙于2016年4月25日以被告朱爱星下落不明无法联系,诉讼无法正常展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龙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免予交纳。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