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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22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小龙与被告朱爱星、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龙,朱爱星,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22民初150号原告:刘小龙,男,汉族,1966年2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苏廷翠,宜君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朱爱星,男,汉族,现下落不明。被告: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龙与被告朱爱星、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龙于2016年4月25日以被告朱爱星下落不明无法联系,诉讼无法正常展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龙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免予交纳。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 力 来自: